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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以下简称事权上收)后,全国338个城市的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城市站),统一由国家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存在着“城市站已经收归国家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再也没有什么责任”的想法。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94号)等文件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事权上收后地方环保部门承担的四项主要职责,梳理如下。 1 站点管理职责 事权上收,只涉及“监测运维事权”,未涉及站点及设备产权。地方环保部门有责任管理站点和设备的资产;根据城市发展,开展城市站点位优化调整工作。 2 监测保障职责 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协调处理监测、数据及周边环境异常情况。 3 预防干扰职责 建立、落实预防本区域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不得以封路、停电、断线、恐吓以及未能保证运维质量等借口干扰监测;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测站房及采样区域,如需进入均须提前申请。 4 分析监督职责 应有一支专业队伍负责分析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一点三发”,地方环保部门有责任监督数据质量,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或运维单位运维不足,应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上一篇环境指数下一篇垃圾焚烧PPP项目如何成功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