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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以下简称事权上收)后,全国338个城市的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城市站),统一由国家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存在着“城市站已经收归国家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再也没有什么责任”的想法。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94号)等文件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事权上收后地方环保部门承担的四项主要职责,梳理如下。

1 站点管理职责

事权上收,只涉及“监测运维事权”,未涉及站点及设备产权。地方环保部门有责任管理站点和设备的资产;根据城市发展,开展城市站点位优化调整工作。

2 监测保障职责

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协调处理监测、数据及周边环境异常情况。

3 预防干扰职责

建立、落实预防本区域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不得以封路、停电、断线、恐吓以及未能保证运维质量等借口干扰监测;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测站房及采样区域,如需进入均须提前申请。

4 分析监督职责

应有一支专业队伍负责分析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一点三发”,地方环保部门有责任监督数据质量,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或运维单位运维不足,应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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